潘懷宗議員聲明將提案修正《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第2條第3項規定,避免台北市法規明定起造人無須檢附出入尚未開闢計畫道路之通行權利證明文件之闕漏,造成若起造人尚未與地主協商取得出入通行權,則於核發建築執照後,不惟引發起造人與鄰地地主二造間之對立抗爭,建築物銷售後,更迫使廣大不知情,因信賴政府審照制度而買受房屋之第三人,承受後續地主封路抗爭,而無從正常出入房屋使用,且恐因公設保留地之取得責任歸屬爭議、建商因故或藉故倒閉、或難以舉證何人鋪設路面等種種因素,而面臨求償無門之高度風險!